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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理工大学行政管理决策咨询委员会章程

作者: 时间:2019年05月22日 14:38 点击数:

兰州理工大学行政管理决策咨询委员会章程

(兰理工发〔2018〕226号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的决策、评价和监督机制,加强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专家评估及技术、政策、法律的咨询论证工作,推进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,依据《兰州理工大学章程》《兰州理工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》《兰州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》《兰州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》《兰州理工大学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(修订)》等文件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设立行政管理决策咨询委员会(简称“决策咨询委员会”)。

第二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由基建修缮委员会、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和信息化建设委员会三个委员会组成,各自独立开展工作。

第三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设在发展规划处,负责决策咨询事项的议题确定、专家邀请、会议组织等工作。

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及任期

第四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专业和行业的校内专家组成,各委员会人数为11-13人。各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1人。委员名单经教职工自荐、管理部门推荐后,秘书单位提出委员建议人选,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不是现职处级及以上党政管理职务的委员担任。各设秘书1人,秘书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讨论指定,负责委员会会议的记录、资料整理等工作。

第五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,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委员因工作调动、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时,调整资格和程序按本章程第四条办理。

第三章 委员条件及权利义务

第六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:

(一)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为人公正,坚持原则,廉洁自律,顾全大局,工作热心,能自觉维护学校利益。

(二)熟悉国家相关行业法律、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。

(三)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或者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,或者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有较深造诣。熟悉学校相关工作,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,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。

第七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获得与审议事项相关的信息,查阅相关文件材料。

(二)就决策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;以独立身份履行专家职责,有权要求在评审工作中记录不同意见。

(三)就决策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。

(四)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,年终考核时评审工作可计入公共服务工作中。

第八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,认真履行专家职责。

(二)提供客观公正、具体明确的意见,对所签署意见负责。

(三)严格遵守保密制度。对应当保密的审议事项严格保密,不向外界泄露评审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内容。

(四)认真遵守廉洁自律要求,严格禁止接受评审项目利益相关方的宴请、礼金等违规违纪行为。

第四章 委员会职责与会议组织

第九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
(一)审议各专业领域的建设规划。

(二)审议各专业领域的项目年度计划。

(三)审议各专业领域涉及学校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事项等。

(四)审议受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。

第十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议题,由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和委员会职责确定。对于提交审议的事项,相关部门应事先进行充分论证,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与学校主要领导沟通后确定。议题应以书面形式报秘书单位,秘书单位组织委员会进行评审。

第十一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。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。

第十二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时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出席。根据评审事项的不同,委员通过提出评审意见、进行打分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表达意见。投票表决时,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时表决通过。

第十三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时,可邀请校外单位的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,有关部门应安排专人列席会议做必要陈述或听取意见。

第十四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向秘书单位请假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,但可以对审议事项向秘书单位提交书面意见。

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专家意见和建议,由主任委员签字后与会议记录一并提交秘书单位。秘书单位负责将会议评审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,供学校决策参考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,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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